什么表现能让贪官从轻处罚?
对于刑(九)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此前曾表示,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犯罪情节被认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揭发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而在此之前,落马官员在审查及庭审中的表现也同样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江苏某地的一位检察官向“政事儿”表示,涉案数额是基础性的标准,如果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都会考虑从轻处罚。
“政事儿”注意到,法院对多位获刑省部级官员的判决意见中都有如下表述:法院审理认为,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全部追缴,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案例中,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比较典型。2015年10月12日到13日,周永康“门徒”李春城、王永春、郭永祥和蒋洁敏被集中宣判,受贿金额近4000万的李春城在四人中获刑最短,其因受贿罪获刑12年,因滥用职权罪最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李春城
法院判决显示,李春城在受贿犯罪及滥用职权犯罪方面均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看不见”的影响也是量刑考虑因素
“政事儿”梳理发现,受贿金额、情节相近的省部级官员在量刑上也存在差异。
与多位官员受贿千万获刑12年的情况不同,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受贿1132余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5年。法院审理认为,季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全部退款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
上述刑庭法官告诉“政事儿”,每个案件都不一样,即使是坦白,有的可能坦白一小部分事实,有的可能坦白内容较多;基于金额和犯罪情节,合议庭在具体量刑中也有一定的裁量权,因此出现差别是允许的。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雷小政认为,除了受贿金额和犯罪情节外,还要考虑其行为对被侵害客体、公共利益等的影响,公开报道中这些影响有时很难通过具体数额和情节表现出来。
另有多位专家也表示,除了涉案金额和情节,犯罪过程中“看不见”的影响会在量刑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