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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经律师代理,为当事人减少10万元损失

   日期:2024-11-25     移动:http://dgaty.xhstdz.com/mobile/quote/81407.html

导读:本期推送的是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我所代理被告方。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经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团队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比例按6:4划分,为当事人减少了10万元赔偿损失。

光法案例: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经律师代理,为当事人减少10万元损失

案号:(2024)豫1325民初5208号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2日20时41分许,张先生(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同样驾驶二轮电动车的王先生(化名)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先生及其乘坐人受伤,王先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二人负同等责任。案发后,王先生的家属将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各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478816.32元。


律师办案:张先生收到诉讼材料后,感到十分无助,赔偿总数额已远远超出自己的承受范围,实在无力承担。于是便找到了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在听到专业律师对本案细致、专业的分析之后,当即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将本案全权交给光法律师团队处理。


办案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发现本案事故发生时,王先生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虽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其在此事故中受伤的主要部位均在头部,对其死亡有直接重大影响,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此外,王先生在治疗过程中,术后没有恢复便转院,医生记录是家属放弃治疗,要求从ICU转到普通病房,家属的行为,也导致了受害者王先生的死亡。综合考虑,原告一方应当承担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


处理结果:本案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代理律师抗辩意见,认定原告未佩戴安全头盔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比例按6:4划分,由被告张先生对原告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372763.74元,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办案团队为张先生减少了10万元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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