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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思恐极!UP主“人肉搜索”教学视频播放破百万,网友怒了

   日期:2024-11-10     移动:http://dgaty.xhstdz.com/mobile/quote/67973.html

近日, B站百大 UP 主“凉风 Kaze ”上传的一段有“人肉搜索”教学内容的视频引发了不小争议。

细思恐极!UP主“人肉搜索”教学视频播放破百万,网友怒了

视频中,该UP主应某位粉丝请求,根据其提供一张风景照片开始检索拍摄者的现实地址,并通过相片比对、数据检索、全景地图等方式,最终确认了拍照者的地点并告知了这位粉丝,整个过程还被其配上解说介绍给了观众。

对于该视频,不少网友表示担忧:万一这位粉丝对照片拍摄者有什么不良意图,此举岂不是害了对方?更何况,这种“人肉搜索”的方法如果因此流传出来,也会成为别有用心之人的助力。

目前,该视频已被删除,“凉风Kaze”也对此公开道歉,表示“不会再上传这期视频用来警示自己”。但截至删除前,该视频播放量已经超过100万。

视频截图:存在“人肉搜索”教学内容的视频

4月7日,B站百大UP主“凉风Kaze”上传了一部名为《哈哈哈哈嗝!二胡还能骂人!绝了!》的视频,其中有一个片段是这样的:

某粉丝向“凉风Kaze”留言求助,希望他能帮自己找到一张风景照的拍摄地点,理由是“帮舍友找人”,从而帮“舍友”通过“小姨的考验”。

视频截图

“凉风Kaze”欣然应允,随即开始检索工作。先是通过微信中的某位朋友获得了地点的大概信息,再通过某全景地图软件一点点的比对环境信息。

视频截图

由于事先得知附近有一家宾馆,他还通过某订房软件的网友评论晒图进了进一步比对。

视频截图

最终,他在结合各方信息并稍加推理后,得出了风景照拍照者的具体地点,就连楼层都推断了出来。

从他晒出的回复粉丝请求的截图来看,就连这位粉丝也被这个结果吓了一跳。

视频截图

视频中的“凉风Kaze”固然感到得意,但看完视频的B站网友们却不淡定了。

毕竟,谁也不知道这位求助找人的粉丝到底是谁,找人又有什么意图,万一是想对照片拍摄者做什么不利举动,“凉风Kaze”的好心帮忙反倒铸成大错。

网友评论截图

还有网友指出,这张风景照是这位求助者的“女神”发在朋友圈的,“凉风Kaze”这一帮忙等于是让他知道了“女神”住在了哪个酒店。

网友评论截图

此事曝光后,微博上的网友情绪更加强烈,认为哪怕不是UP主一时大意被粉丝利用,这种检索现实地址的行为就是“人肉”,这种方法更是不应该在网络上传播。

网友评论截图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凉风Kaze”本身并没有恶意,而且使用的都是常规手段,并没有违法之处。如果有人担心隐私泄露,倒不如平时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少发在社交平台。

网友评论截图

那么“凉风Kaze”又是何许人也?

公开资料显示,“凉风Kaze”是B站2019、2020年百大UP主,在B站上拥有近800万的粉丝。

网站截图

“凉风Kaze”经常更新的视频是“阅片无数”系列,主要内容是根据网友发给自己的表情包、视频片段、地点照片、动漫截图来寻找原片,同时再结合他诙谐的语言风格,获得了不少关注。

这一次他上传的视频正是“阅片无数”的第81期,但目前该视频已被删除。

网站截图

“阅片无数”第81期已被删除。

4月9日凌晨,“凉风Kaze”在B站动态和个人微博发布道歉,表示自己感到视频内容不妥,“因此删除了该视频,并且不会再上传这期视频用来警示自己”,后续会在选题上更加注意。

网页截图

不过,根据网友保留的截图,涉事视频的播放量在被删除前已经超过100万。

网页截图

“凉风Kaze”的视频固然被删了,但“人肉”的合法性问题还是被摆在了台面。

从定义上来看,“人肉”即“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基于用人工或者数据的方式去搜集特定人或事的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行为。

去年3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施行,其中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一个人的“行踪轨迹”本身不属于隐私,但在掌握一个人的“行踪轨迹”后,往往更容易窥探到对方的隐私。

因此,“行踪轨迹”属于公民的重要个人信息,不仅受到法律保护,“人肉搜索”者也会因此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就民事责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换言之,如果一个人明知小周要报复朱八,还为小周提供“人肉搜索”得到的个人信息,从而为他报复朱八提供助力的,要对朱八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行政责任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也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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