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7月24日上午,该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林金融公司)、被告人周伯云等12人集资诈骗一案,判决如下:
1、对善林金融公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对周伯云、田景升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万元、800万元;
3、对翟中奇等其余10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不等刑罚,并处25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罚金。
同时,一审还披露了以下让人心惊的数据:
29个地区设立千余家分公司及门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周伯云组建、设立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公司,并实际控制“善林系”企业,陆续在全国29个省市开设千余家分支机构,并逐步设立“广群金融”“善林宝”“亿宝贷(幸福钱庄)”“善林财富”等网络借贷平台。
向62万名投资人非法集资736.87亿元
为谋取非法利益,善林金融公司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方式,承诺4.5%至18%的年化收益,通过债权转让等名义,向62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736.87亿余元。
造成25万名受害人损失217亿余元
上述非法集资钱款均被转入善林金融公司、周伯云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567.59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34.63亿余元用于项目投资、收购公司股权、购买境外股票,35.39亿余元用于善林资产端线下、线上放贷,其余款项被用于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员工工资及佣金、关联公司往来款等。至案发,造成25万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217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公司及被告人周伯云等12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善林金融公司、周伯云等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等共计200余人旁听了一审宣判。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
线下1000余家门店
骗来的钱供实控人任意使用
公开报道显示,善林金融成立于2013年,注册于上海自贸区,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其创始人周伯云为法人代表。该公司专业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分享、咨询服务、投资管理等金融及融资业务,在北上广深等国内一二线城市设有分支机构,服务范围遍及全国。
“线上”、“线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警方调查,“善林金融”采用传统的门店推销与互联网营销相结合的“线上”、“线下”交易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善林金融以线下理财店起家,客户很多是大爷大妈,有大量的线下理财门店,资金去向一直成谜,近年来国家加大监管力度,善林金融开始砍掉线下门店,将业务转向线上。
自2015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云又在互联网上开设“善林财富”“善林宝”“幸福钱庄”“广群金融”等线上理财平台,对外大肆销售非法理财产品,涉案金额600余亿元。
线下1000余家门店
自2013年10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全国开设1000余家线下门店,招聘员工并进行培训后,通过广告宣传、电话推销及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允诺年化收益5.4%至1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所谓的“鑫月盈”、“鑫季丰”、“鑫年丰”、“政信通”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
骗来的钱供实控人任意使用
“善林金融”通过推出各种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吸收社会大众资金形成资金池,供周伯云等人任意使用。为了使“善林金融”这家公司看起来“家大业大”,更是不惜花费公众巨额资金,大规模开设线下门店,支付员工高额工资和高额提成,同时做足包装宣传,在民众中营造“大而不倒”的公司形象,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庞氏骗局:借新还旧、并无盈利能力
经查,“善林金融”对外宣称的投资项目并无盈利能力,其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前期投资人到期本息,随着时间推移,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最终导致崩盘。
2018年4月9日,周伯云向上海浦东公安分局自首,称善林金融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产生巨大资金缺口致使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4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周伯云等8人被警方批捕。
不少爆雷P2P老板被判无期
“唐小僧”案:11万被害人损失50.4亿,王利被判无期徒刑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微发布公告,披露了被告人王利、卢伟、陶蕾、官小平“资邦系”集资诈骗案的一审判决结果。
公告显示,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王利无期徒刑,卢伟、陶蕾、官小平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根据不完全统计,本案中“资邦系”平台向近300万名投资人非法募资近600亿元。至案发,造成11万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50.4亿余元。
2012年11月至2018年6月间,邬再平(又名邬战,另案处理)通过以其实际控制的资邦(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邦控股”)为核心的“资邦系”公司,组建、设立了资邦金服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邦金服”)等数十家线下分支机构及“唐小僧”“摇旺”等线上平台。
根据公告,为谋取非法利益,资邦控股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手段,以年化5%至24%的高额利息为诱,通过债权、收益权转让、定向委托、线上P2P平台等方式向277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593.57亿余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入金总额160.45亿余元,其中116.04亿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至案发,造成11万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50.4亿余元。
三三系集资诈骗案:15万人170亿损失,王文俊判无期徒刑
2020年5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三系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其中对王文俊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除此之外,法院对王文澜等14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十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没收财产、罚金,还对赵小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责令王文俊等15人以各自参与额为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70亿余元,按损失比例发还各损失的集资参与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王文俊在不具备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王文澜等多人,先后成立玉茶坊、讯通公司、康满堂、湖北玉子春秋、易通公司等数十家公司(以下简称“三三”系公司)。
上述“三三”系公司由王文俊实际控制,以玉茶坊、康满堂店铺、宝利来平台、易通商城开展“线下实体加盟”“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网上商城”为幌子,雇佣邵洁等人为负责人的宝利来平台操盘团队,通过网站、微信群及举办会议、活动等形式开展虚假宣传,许诺高额回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经查明,王文俊等人向境内外48万余人非法集资530余亿元。至案发,造成15万余人的资金170亿余元不能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查封、扣押了涉案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玉石等财物。
邦家案:23万人涉案近百亿,蒋洪伟被判无期徒刑
2016年2月29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近百亿元特大案值的“广东邦家公司”集资诈骗案24人作出一审宣判。
该起集资诈骗大案涉及中国16个省份60余个地市,涉案集资金额高达99.5亿多元,受害人数多达23万余人,曾是当时中国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高、受害人最多的金融犯罪案件。
该案主犯蒋洪伟等人在广州成立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并在全国设立64家分公司、24家子公司,以正常业务作掩护,在未取得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高额回报,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法,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法庭上,被告人蒋洪伟被认定为主犯,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规定后该罪的最高刑罚。其余2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E租宝案:丁宁被判无期徒刑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截至目前,本案已追缴部分资金、购买的公司股权,以及房产、机动车、黄金制品、玉石等财物。现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人民日报客户端、中国基金报(吴羽)、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