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消费价格调查基础工作建设,使流通消费价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更好地完成流通消费价格统计调查任务,确保价格调查数据质量,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国家统计局《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和总队《流通消费价格调查工作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对流通消费价格调查业务工作的指导性要求,主要包括:流通消费价格调查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调查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统计资料管理与应用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调查样本的基层统计机构流通消费价格调查专业。
第四条 基层统计机构负责人负有组织实施、监督本单位调查人员执行本规范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调查制度
第五条 基本任务。全面了解本地区价格变动情况,分析研究价格变动对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满足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
第六条 调查对象。城镇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的零售商品价格;低收入家庭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
第七条 调查内容。包括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商品零售价格调查、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
第八条 调查方法。价格调查是抽样调查。通过手持数据采集器,采用定时、定点、定人的方法直接调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根据工作任务设置流通消费价格调查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证有足够的力量完成流通消费价格调查任务。
流通消费价格调查专业人员在本级统计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流通消费价格调查方案的制定、贯彻与实施。
第十条 流通消费价格调查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统计法,做到忠诚统计,实事求是,不出假数。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可以从社会上聘用一定数量具备调查业务知识、掌握调查技巧、熟悉本地区情况的人员作为流通消费价格调查的辅助调查员。同时负责辅助调查员的聘用和管理。
从事流通消费价格调查专业人员要对聘用的辅助调查员进行上岗培训、定期业务培训,建立辅助调查员的监督及考核制度,并根据《温州市居民消费价格辅助调查员管理考核办法》对每个辅助调查员进行年度考核,以加强辅助调查员队伍管理,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从事流通消费价格调查的辅助调查员,应服从流通消费价格专业人员的管理和指导,负责调查规格品价格的采集工作,自觉遵守调查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保守工作秘密。
第四章 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接受上级任务。流通消费价格调查专业人员须参加上级统计机构召开的流通消费价格调查任务布置会议,领会会议精神,明确工作要求。认真学习上级统计机构下达的《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及相关文件,熟悉掌握流通消费价格调查的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实施原则、数据计算以及数据上报要求等。
第十三条 制定实施方案。流通消费价格调查专业人员根据《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包括代表规格品确定、调查网点选取、权数资料收集与计算、价格资料采集与登记、价格资料审查、价格指数计算、报表上报、数据质量检查与评估、辅助调查员管理、数据发布、统计分析、资料管理等环节。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价格调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当地特点、切实可行的价格调查分工制度、调查网点、调查规格品管理维护制度、价格采集制度、调查员管理制度、调查督导制度、CPI手持数据采集系统应用管理制度、数据审核与评估制度、数据发布及资料管理制度等,保证价格调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有条不紊的开展。
第十五条 科学编制权数资料。价格指数的权数是反映调查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在总指数形成中影响程度的指标。每个项目的权数代表该项目支出在总开支中所占的比重。目前,我国价格指数的权数实行千分制。即大类权数之和、大类中各中类权数之和、中类中各小类权数之和、小类中各基本分类权数之和均为1000。权数资料主要来源于城乡住户调查资料、贸易统计资料,同时辅以典型调查和专家评估予以补充和完善。原则上在尾数0和5的年份进行计算,五年编制一次。
第十六条 科学确定代表规格品。每年12月按照国家调查目录所确定的商品(服务)基本分类的要求和规格品选择方法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代表规格品进行调整。部分需在两个以上调查网点采价的商品在很难找到同样规格品(价格接近)的情况下,可以用增加代表规格品数量来解决。规格品数量必须达到浙江调查总队规定的最低代表规格品数量要求。
(一)代表规格品选择的具体要求
食品类代表规格品的选择。鲜活农产品,应挑选新鲜、品相好、销量大的一等品(避免挑选有机、绿色、无公害等销售量较少的规格品)。其中,鲜菜、鲜果等季节性强的规格品,年初应确定季节变动时点和更替的品种,上市、退市时间与更替品种年度间要保持一致,考虑规格品的同月可比。如季节性较强的葡萄,上年在7月份采集价格,本年也要在7月份采集;肉类食品应选择部位固定的、质量较好的品种;水产品应选择新鲜、大小规格适中的产品。
工业品代表规格品的选择。烟酒类规格品,应包括本地生产(邻近地区生产)的主流产品,以及在当地销量较大的全国知名品牌产品。衣着类规格品,在确保代表性的前提下兼顾可比性;尽量选择有延续性的品牌;加大基本服装在规格品中的比重(如知名品牌的男士背心等内衣);属于多季节穿着的基本分类在选择规格品时要考虑季节性,如运动衫裤应分别选择春秋季款和夏季款;对季节性特征显著的基本分类,选择规格品的同时必须确定上、退市时间表,上市和退市时间年度间要基本统一、可比。
服务项目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家政服务应当包含保姆、月嫂、钟点工等项目。教育收费要兼顾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兼顾中小学的课外培训和成人教育费用。娱乐、电影、宾馆住宿、理发、洗浴等服务要反映大众消费。居住类中私房房租应包括学区房。
(二)代表规格品的替换
代表规格品不能连续采集价格或失去代表性,其价格变动不能反映同类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必须及时选择其他有代表性的类似规格品进行替换。代表规格品的替换必须在与调查员和销售人员摸清情况、共同沟通的基础上,由专业人员按制度要求确定,同时建立代表规格品调整台账,登记保留规格品替换记录,确保资料的连续性。
辅助点规格品替代。若代表规格品在辅助点存在且具有代表性,可用辅助点规格品直接替代;若两者价格差距较大,用辅助点价格变动幅度推算。
备用规格品替换。若备用品和原代表规格品质量价格近似、具有代表性,可用备用品替代;若备用品和原代表规格品质量或价格不近似,用备用品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推算。
近似规格品替换。若缺失的代表规格品品牌仍存在且具有代表性,可选同品牌质量价格近似规格品替代;否则,重新选择该品牌中有代表性的规格品,用其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推算。
新规格品更换。若缺失的代表规格品品牌不存在或不具有代表性,应按照规格品选择要求和流程重新选择,用新规格品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推算。
第十七条 科学选择调查网点。调查网点的设置必须综合考虑其销量、位置、规模、影响力、辐射面等因素,保证分布合理,避免过于集中。调查网点数量严格按照浙江调查总队规范要求依据各个规格品所需的调查网点数量进行抽选设置。年度内原则上不得自行更换。如因店铺拆迁、倒闭、改行、装修或失去代表性等,应及时调整。确定食品类调查网点时,原则上应先抽选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等调查网点,即先抽选调查网点再选择规格品。确定工业消费品和服务项目调查网点时,原则上应先确定规格品,再确定调查网点。
(一)食品类调查网点的抽选
1.食品类中的粮食、鲜菜、鲜果、水产品、肉禽蛋等鲜活食品的调查网点以农贸市场为主,兼顾超市、连锁店和居民区副食品店。抽选农贸市场时,必须选择经营规模大、摊位数量多、经营品种齐全的农贸市场。鲜菜、鲜果的调查网点在一轮计算周期内必须保持稳定。
2.食品类中的非鲜活食品,如调味品、饮料、糖果及烟酒类商品,应选择大型超市,兼顾居民区副食品店。
3.食品类中的在外用餐食品应兼顾选择地方风味与大众风味。
(二)工业消费品调查网点的抽选
1.衣着商品的调查网点必须包括单独的服装鞋帽专卖店,或综合性商场内的服装鞋帽专卖店。
2.日用百货用品、办公用品类商品的调查网点原则上应选择城区中的大中型综合性商场及超市。
3.家电商品的调查网点原则上应选择家电卖场,并优先选择全国知名品牌,其次选择综合性商场或大型超市。
4.医药类商品的调查网点必须同时选择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
(三)服务项目调查网点的抽选
1.对于国家管理价格的服务项目,应选择具体的部门作为调查点,比如学杂保育费、邮电通讯费、医疗保健费、交通费、水、电、燃料等,应选择学校、电信、医院、运输、自来水、电力等部门调查价格,不应将物价部门作为调查点。
2.对于价格放开的项目,比如修理、美容、健身、文娱等,应尽量选择相对规范的固定场所作为调查网点。
3.学前教育的调查网点必须包括公立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原则上,每个主城区至少抽选一个幼儿园。
4.私房房租、住房估算租金的调查网点必须选择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确保代表性。
对于复杂多变的商品(服务)可适当抽选与固定调查网点位置相邻、规格相似或统一的调查点作为辅助调查网点。当年初选定的调查网点失去代表性后可及时替换,从而确保调查商品价格的延续。
第十八条 真实采集价格资料。
(一)价格调查的原则
1.“三定”原则。即对选定调查网点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定人、定点、定时”直接调查。定人,即在一定时期内由固定采价员去采价,中途尽量不更换调查人员。定点,即对选定调查网点作为价格采集的固定场所,以保障价格资料来源的稳定性和可比性。定时,即在固定调查日期和时间进行采价,保证基期价格和报告期价格在时间上的可比性。采价频率和日期安排严格按照浙江调查总队制度规定执行。
2.“同质可比”原则。即每个调查点本次采价与上次采价时的商品规格尽量保持一致。避免因为规格品不同引起的价格不同,造成价格指数非正常波动。
3.成交价格原则。如果商品和服务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讨价还价,应该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4.确保源头数据客观真实。对于服装、电器等更新换代较快的商品,必须及时与销售人员和有关人员沟通,全面了解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准确确定可比规格品价格,确保价格变动幅度符合该类别商品价格变动趋势。
(二)价格采集方法要求
1.鲜活食品应挑选新鲜、品相好、销量大的品种,确保在当天12点之前完成采集上报。鲜活食品不包括有机、绿色、无公害等消费量较少的特殊品种。
2.超市的采价时间要避免固定打折时间段,如每天傍晚面包、蛋糕等商品的固定打折时间。
3.衣着(服装、鞋帽等)采价应当反映趋势,在确保代表性的前提下兼顾可比性。采价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价格变动反映趋势。二是加大基本服装商品在规格品中的比重(如知名品牌的男士背心等内衣)。三是尽量选择有延续性的品牌规格品。四是必须体现季节性,换季必须体现价格变动。
4.居住类中的房租采价应当加强调研,与当地的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提前沟通,能参考行政记录的尽量参考行政记录;行政记录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应当反映实际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房租价格是当月实际成交的租金价格,可以参考中介机构的趋势评估,规格品中应包括学区房。每年毕业季、开学月份必须反映季节性趋势。
5.飞机票价格包括燃油附加费,每次采集采价日后五天所有选定航班的出行价格的平均价。旅行社收费的价格为采价日前15天的按天数加权的平均价。
(三)价格采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商品价格的采集中,经常会遇到调查网点关闭、调查规格品缺失、包装形式改变、商场“买送”促销等一些商品价格无法正常延续的现象,调查员应当咨询调查网点销售人员,全面了解情况后,报告消价专业人员, 征得同意后由专业人员在管理系统后台程序中进行规格品更换、设置折算系数,确定替换规格品,录入替换规格品价格上报,并同时在纸质台账和手持数据采集器中做好记录。调查员在下次采价前下载最新制度。
1.调查网点变换。当原调查网点出现转业或关闭,原规格品价格无法采集时,按备用调查网点同种商品价格的涨跌幅度换算;若备用网点没有和原规格品完全相同的商品销售,则调换与原规格品最接近的商品,价格按新规格品价格涨跌幅度换算。
2.调查规格品缺失。若规格品临时缺货,可以沿用上一次价格,沿用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同时在手持采集器中注明为延用价。若永久性缺失应当咨询商场销售人员确定替换规格品,价格折算方法视不同商品作不同处理。
3.规格品包装更新。当调查规格品出现包装变化,重量、体积等单位有所调整,但商品性质未发生本质改变时,可以通过单位价格换算的方法来解决。如某品牌的洗发水由350ML调整到400ML,对应的价格由25元上涨到30元,为保持价格的连续性,调整后350ML洗发水的价格为26.25元,实际涨价5.0%。
4.季节性商品缺货。一是鲜菜、鲜果缺货。鲜菜、鲜果采用准固定权数,允许某月份一个或几个代表规格品缺失,其权数自动调整为0。当某月季节性鲜菜、鲜果上市时,先将当月价格与上年全年平均价格进行对比,如价格差距在两倍以上就不要采用,这样可以避免某种季节性鲜菜、鲜果由于上市初期价格畸高而影响该类商品价格变动过大。
二是非食品缺货。在四季分明的省份,服装(鞋类)随着季节变化更替频繁,一般而言,2、3月份春款上市,4、5月份夏款上市,8、9月份秋款上市,10、11月份冬款上市,这就会出现季节性服装(鞋类)在非季节时段缺货的现象。如冬天大衣、羽绒衣、羊绒衫,夏天裙子、T恤衫等季节性服装出现季节性缺货时,在没有经过大幅度打折处理(七折以下)的情况下,沿用最后一次调查价格。若第二年继续上市,以商场销售价格采集。若第二年调换新品种,则采用相近款式替代法,一般情况下,这个价格要高于上年该服装下市时的价格。
5.商场打折促销活动。一般来说,商品打折促销主要有两种情况:生产企业使用“需求曲线下滑”的定价方法先标高定价,上市时即以折扣价销售;新产品即将上市,对旧产品有着替代作用,通过降价将旧产品处理掉。商场的对应处理方法一般为“买送”、返券促销或累进折扣活动。
打折时间及折扣大小把握。若商品打折时间较短(一般在七天以下)、折扣价为限量供应或快过期的商品,原则上不采集折扣价;若商品打折时间较长,则计算折扣价,对于一月采集一次价格的商品则按折扣价执行天数加权处理;对于商家经常使用的累进折扣方式进行的促销,新上市商品的打折幅度在八折以上,随着销售时间的延长,打折幅度可能会扩大到七折、六折,换季时,为了清理库存甚至会打三、二折,这种情况下,当商品价格低于七折就不应使用了,应该注意的是,商品价格的七折是针对上市时实际成交价格的七折,而不是标价的七折。如商品上市时按八折销售,当该商品价格跌至标价的五六折以下就不适用了,应及时更换规格品。
捆绑式“买送”活动的处理。当商场实行捆绑式买一赠一促销时,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赠送的商品品种、等级与原商品基本一致(如购买大瓶洗发水赠送小瓶洗发水),应按容量(重量)等进行折算;如果赠送的商品不是同一品种(如购买洗发水赠送护手霜),则将两种商品的整体价格作为采价商品的价格进行折算;若赠送的商品无法估价或价值比购买商品小很多,则可忽略不计。
返券的处理。对于商场常用的满额赠、满额减、满额返券(返券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消费完)返现金等变化无穷的促销方式,如果促销时间在一个星期以上,一种方法是按a/(a+b)计算折扣,如“满200元返100元”,其折扣就是200/(200+100)=0.67;另一种方法是向营业员了解“不返券享受的折扣”,按这个最低折扣计算规格品价格。由于第一种方法需要购买的商品价格达到一定金额才能享受,调查员很难把握,优先使用第二种方法。
(四)关注数据的可比性
1.做到规格品价格同年可比。部分规格品价格一年变化一次,变化的时间比较固定,具有一定规律性,这些规格品价格变化调整时,要做到同年可比。例如,报刊、杂志等规格品,价格若有变化应在1月份调整,其他月份原则上不变;中小学生课本上册,大学收费,若价格有变化必须每年的9月份调整,其他月份不能变;幼儿园、中小学收费,若价格有变化必须按学期进行调整。
2.做到同月可比。要考虑规格品上市的间断性和不连续性,例如瓜果类中的西瓜,去年调查的是外地西瓜,今年同月也应该调查外地西瓜,去年同月调查的是本地西瓜,今年同月也应该调查本地西瓜。
3.做到定期可比。对季节性、时期性规格品必须做到定期可比,准确反映出季节性、时期性规格品价格变化的趋势。例如衣着类规格品,一般上市时价格上涨,将要下市时价格下降,上市时价格上涨,可以采集实际价格,下市时价格波动较大,要对下市价格进行评估,如果下市价格低于上年同期价格,这类规格品的同比价格指数在以后月份显示的是同比下降,有可能没有准确反映这类规格品价格变化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严格数据审核上报。
(一)原始数据审核
1.数据审核保证完整、及时。利用管理系统中“调查网点未报情况统计”功能,查询采价日调查网点未报情况,确保原始数据上报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如有非季节性商品价格空缺应及时与调查员沟通,并重新上报。
2.审核方法科学规范。一是查看环比涨跌幅度较大的规格品价格是否有原因说明,并督促调查员核实确认;二是查看替换规格品价格是否有新规格品描述记录。三是查看填写的采价说明是否清楚、合理。
3.采价信息审核。利用管理系统中“追踪浏览模式”功能,查询调查商品的采价时间和采价地点,确保调查员定时、定点采价。
4.横向比较审核。利用管理系统中“按分类显示”功能,审核同一规格品同一采价日不同调查网点之间的价格差异。
5.原始数据的更正。原始数据审核后发现问题,优先从源头修改并重新上报。
(二)采价工作实地抽查
采取经常性抽查和临时性检查相结合方式,对调查员的采价工作进行核查。每月对调查员抽取一定数量的代表规格品对照采价本最近一次价格现场、电话核查对比,检查代表规格品与调查价格是否对应、采价工作是否到位、价格数据是否准确,以保证调查价格的真实性。建立原始数据审核及抽查情况台账。
(三)报表编制
1.月度报表计算、初审。在对所有原始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后,导入汇总程序进行计算,根据汇总报表逐条逐项审核环比价格指数,对变动幅度较大的数据,认真核实,查明原因,同时审核价格长期不变的规格品价格,核实调查是否规范,价格是否准确。如确为采价错误,及时在程序中修改,并通知调查员在手持数据采集器上同步调整,注明原因,重新上报。
2.专业负责人二审。专业负责人对月度汇总数据进行趋势性、准确性以及与历史数据的比较审核。重点审核基本分类价格变动趋势、价格水平是否准确。各类指数与历史数据的比较审核。对汇总金额、上报文件内容、格式等进行全面审核。
3.分管领导三审。重点是指数的全面审核。
4.报表上报。报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生成上报压缩包,通过FTP上报至浙江调查总队消价处相应文件夹。
第二十条 数据分析与评估。在价格采集过程中及月度报表完成后,应及时反映价格波动情况,准确分析判断价格变化趋势和影响,为各级党政领导和决策部门提供价格调查分析服务。
(一)月报说明。对当月月报数据进行解读,重点说明影响环比价格变动的异常情况,特别是某些价格变动较大的基本分类,此外还应包括当地相关调价政策等。
(二)价格月度信息。当月价格运行的总体情况、价格变化的突出特点、影响价格变化的诸多因素。
(三)价格热点信息。反映市场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性、苗头性问题。
(四)进度分析报告。分析一段时期价格变动的特点、原因、影响因素及判断后期价格走势。
(五)数据质量评估。定期对调查数据从编制方法的科学性与调查过程的严谨性进行判断与分析。要判断本地的主要分类指数与全省及其它市县的趋势是否一致,涨跌幅度是否异常,是否客观,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对差异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其次是把握指标间的协调性和逻辑性评估。评估上下游产品、关联类别、不同报表的关联指标等价格变动的逻辑关系和数量平衡关系。
第二十一条 辅助调查员管理。采价工作是价格调查工作中最基础性的工作,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价格指数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对辅助调查员管理建立包括培训、考核及督导在内的相关制度。
(一)培训制度。对新上任的辅助调查员实行上岗培训,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对辅助调查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考核制度。要求辅助调查员严格按照采价原则,定时、定点进行实地成交价的采集;做好价格自审工作,按时上报价格;把握价格变动趋势;定期对辅助调查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三)督导制度。加强与辅助调查员的沟通,及时做好日常采价审核工作,不定期与辅助调查员一起采价。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统计数据发布。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国家CPI数据未发布前,不得提前发布。权数属于保密资料,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十三条 资料管理。规范管理居民消费价格统计资料,对各种统计资料及文件要妥善保管、装订成册,立卷归档,确保其完整与安全。计算机数据文件要定期备份相关电子资料,并妥善保管。人员调动应按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负责解释。如有与以前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消费价格调查员管理及考核办法
附件:
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
消费价格调查员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调查员采价分工责任
调查员严格按照定时、定点、定人原则进行采价,遵守采价制度要求,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现场采价必须佩带由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核发的统计调查证件,依法开展居民消费价格采价工作。具体分工责任如下:
(一)鲜活食品采价
农贸市场鲜活食品每月调查6次(逢五逢十采价),部分食品每月调查2-3次,必须在规定时间(11点之前)上报数据。水产类商品按规定统一规格采价(比如鲜活、冰鲜或冰冻,重量等),不得自行变更。
(二)其他商品及服务
工业消费品每月调查1-2次,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每月调查1次,若中途调价,按天数加权计算价格。每月采价两期,要严格遵循时间间隔15天要求,保证采价时间的对应。
二、调查员培训例会制度
(一) 年度业务培训
年初根据浙江调查总队年报会议精神和采价工作新要求规范,再根据消价工作实际操作中的要求,对调查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规范调查员在规格品选择、调查网点更新维护、采价时间要求、手机采价操作等各方面工作。
(二)月度培训
月度培训由每月数据会审、业务交流考核与调查员专项业务培训三个部分组成。
1.每月组织调查数据会审,并公布调查员工作质量考核结果。
2.各调查员进行充分的业务沟通交流,创造机会让调查员之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3.针对考核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目标明确的调查员专项业务培训。
月度培训和经验交流,有效提高调查员采价水平和技术,增强调查员的价格敏感性,及时解决采价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技术难题。
三、数据核查制度
(一)每月数据核查
针对温州市采价实际情况制订工作人员定期陪访制度,基本原则为严格按照调查总队相关专业规范的具体要求定期对调查员报送的原始数据进行现场或者电话审核,并做相应核查记录。
(二)不定期数据质量抽查
温州调查队工作人员与各采价点销售人员建立良好的工作互动关系,平时多联系多沟通,不定期地对调查员的采价工作进行电话和实地抽查。尤其在出现价格波动较大或出现异常价格波动时,除与调查员确认采价正确性外,同时直接与商场辅助联络员联系,核实价格变动的真实情况和价格波动原因。
(三)年度数据质量检查
每年组织数据质量检查工作,温州调查队工作人员在调查员陪同下对各农贸和各类调查网点进行全面的数据质量检查。
四、调查员工作质量考核
(一)考核标准及方法
依据调查员工作手册的规范要求,制定价格调查员工作质量考核制度。考核内容根据调查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分为“基础工作”、“采价”、“价格报送”、“数据质量核查”、“其他工作”五个部分进行考核。各大类再设置相应细化分类,对调查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分考核。考核满分为每月100分,每月月底评分。每年综合考评一次,取六个月的平均分,按得分高低,评出优秀调查员和优胜奖,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将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处罚。
(二)“工作质量”考核标准
详见附件。
(三)加分情况
1.每月及时、准确反馈市场价格变动原因及市场商品供求形式,给予适当加分。
2.认真、及时完成其他临时性工作,给予适当加分。
附表 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员“工作质量”考核标准
备注:调查员如发现手机采价上报数据存在遗漏或差错,在上报当天电话告知原因并及时更正则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