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 读
网络爬虫,也称网络机器人或网络蜘蛛,是通过模拟人(网络用户)的行为,自动、高效地浏览互联网并抓取所需数据的计算机程序。
技术是中立的,但技术应用永远不是中立的,若不受法律边界限制肆意爬取网络数据,或涉嫌犯罪——本期『蓉法说法』中的2名被告人利用“爬虫”技术,非法爬取某电商平台新开网店数据,纷纷获刑!
/ 案情简介 /
2016年,赵某、程某某共同创办了一家软件公司,赵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某为公司股东。
2021年,二人共同开发了一款具有爬取某电商平台新开网店数据功能的软件,并在网上进行售卖。后又为该软件增加了可以监视用户电脑屏幕、获取用户按键记录数据、窃取用户电脑文件的控制功能。
随后,该公司将上述具有监视、控制用户电脑功能的软件在网络平台进行售卖,导致购买并安装该软件客户的电脑操作界面、键盘按键输入记录、电脑文件等信息,均被回传至赵某所搭建的服务器中。
后经查明,该程序控制的客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为58套。
/ 法院审理 /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对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经鉴定,赵某设计的该程序具有控制计算机、获取计算机中用户数据并将数据上传至服务器的功能。
根据赵某、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赵某、程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至五千元不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 /
互联网大数据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爬虫”软件应运而生,该类软件作为一项技术手段本身并不违法,但总有不法分子欲伺机犯罪谋利,采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措施,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执行特别操作,向计算机系统发出执行指令加以实际控制,实施监视、控制用户电脑等。
本案中的“爬虫”软件,本质上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属于网络爬虫技术过界使用、非法使用。人民法院对利用互联网危害数据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既明确了法律边界,督促互联网从业人员重视信息系统安全,合法开展业务,又体现了对网民的信息保护,以及对互联网平台的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的维护。
/ 延伸阅读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VS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获取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未经授权而获得删除、增加、修改或者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传输数据的权限。
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
系统
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执行特别操作,向计算机系统发出执行指令加以实际控制的行为。
本案中的软件程序具有控制计算机,获取计算机中的数据并上传至服务器的功能,赵某、程某某未经授权而对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视、控制的行为,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SHI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