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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殡葬改革政策解读
2024-12-08 08:31
织金县殡葬改革政策解读 织金县

一、党和国家推动殡葬改革情况

1956年4月27日,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联合签名倡导火葬,61年前的签名活动是倡导遗体由土葬向火葬转变的一次伟大革命,是党员干部尤其是重要领导干部引领推动习俗改革的集中体现,拉开了我国殡葬改革的帷幕,对殡葬工作和移风易俗产生了深远影响。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以身作则,践行火葬诺言。如伟大的周恩来总理,不仅没有为自己家中的先人修陵建墓,还用各种方法把绍兴、淮安和重庆这3处的先祖及父亲的坟地就地平掉,并交给当地农民耕种和使用,首开中华民族殡葬改革的先河。对于这件事,周恩来说“人死了,不做事了,还要占一块地盘,这是私有观念的表现。”不仅如此,周恩来还在生前留下嘱咐:死后火化,不保留骨灰,把他的骨灰撒向祖国的山山水水。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1997年2月19日逝世后嘱托,捐献角膜,解剖遗体供医学研究,遗体火化后骨灰撒入大海。

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殡葬管理条例》并于1997年7月2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并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2日,县政府印发了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织金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印发《织金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3年7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织金县行政辖区划入火化区范围的批复》(黔府函〔2013〕157号)将我县行政辖区划定为实施火葬的区域,并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殡葬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013年12月,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党员和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省、市相继出台《贵州省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暂行规定》。

2016年初,国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9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殡葬改革的指引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即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我们这代人的努力!

十九大报告关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这一论述,为我们统一思想认识,推动殡葬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三、殡葬改革政策法规解读

(一)丧事活动的管理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2.《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实行火化;严禁土葬遗体、骨灰入棺土葬。骨灰应当寄存于骨灰堂或者葬于公墓。提倡树葬、抛撒、深埋和不留标志等多种方式处理骨灰。

3.《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负责承办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存放等殡葬服务。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4.《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遗体在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未结案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逾期的,应当经司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5.《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有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地方,在医院死亡的遗体,存放在太平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和进行悼念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遗体管理,严禁擅自接运遗体。

6.《织金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县行政区域内严禁土葬遗体或骨灰入棺土葬。

7.《织金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死亡人员遗体在殡仪馆举行吊唁活动,提倡节约勤俭,一般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需要逾期的,应报经县民政部门批准。

8.《织金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殡仪活动中,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及破坏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9.《织金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本县行政区域内分阶段、分区域执行火葬、集中治丧和集中安葬(放)。火葬区域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必须实行火化,严禁土葬遗体。明确2013年7月23日零时起,城关镇(现双堰街道、文腾街道、金凤街道)启动殡葬改革,辖区内居民死亡后遗体一律火化并集中安葬,居住在金中、金南、金北、金西、双堰、太平、星秀7个社区的公民(含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集中治丧和集中安葬;2014年5月1日零时起,绮陌街道办事处(原绮陌乡行政区域)、三甲街道办事处(原三甲乡、普翁乡行政区域),区域内人员(含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集中安葬(放);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全县所有公民(含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集中安葬。

10.《织金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凡居住在金中、金南、金北、金西、双堰、太平、星秀七个社区的公民(含外来人员)死亡后,一律在县殡仪馆进行治丧活动。

11.《织金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死者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聘用制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城区居住人员的,骨灰一律寄存于县殡仪馆的骨灰堂或葬于县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死者是农村村民并居住在农村的,骨灰可葬于本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内,也可寄存在县殡仪馆的骨灰堂或葬于县公墓内。严禁乱埋乱葬,严禁骨灰装棺安葬。倡导和鼓励骨灰抛撒、树葬、草坪葬等文明葬法。

12.《织金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在遗体和骨灰接送途中严禁燃放鞭炮、抛撒冥纸。出殡送葬,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对因送葬造成交通阻塞或借送葬之机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倡采用鲜花、水果等安全、文明、环保的方式进行吊唁、祭奠。

(二)殡葬设施及殡葬用品管理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2.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3.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4.《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5.《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年限逾期的,墓主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6.《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7.《织金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生产、销售棺木、坟石等土葬用品。

(三)尊重少数民族习俗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2.《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民事发﹝1999﹞17号)明确,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3.《织金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四)违规行为处罚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并可处以丧葬补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7.《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8.《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9.《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织金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1.《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及直系亲属去世后,要严格执行当地殡葬管理规定,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治丧。严禁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治丧。

2.《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不得为他人违规办理丧事提供场地、车辆及其他方便。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参与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治丧活动。

3.《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在有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去世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国家工作人员、党员的直系亲属或直接赡(抚)养的亲属去世后,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火化后骨灰要在公墓(骨灰堂、塔)或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指定范围内安葬(存放)。严禁将骨灰装棺安葬。

4.《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党员为本人及亲属超标准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安葬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单人的遗体墓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安葬双人的遗体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5.《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各级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对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党员的所在单位负有做好丧属思想工作、督促执行殡改法规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党员要加强对直旁系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严禁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7.《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党员逝世后未按规定实行遗体火化的,所在单位不得发给其家属丧葬费和抚恤补助以及各种救济金。

五、我县的惠民殡葬政策

我县建立健全面向城乡的殡葬救助保障体系,采取个人承担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县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后,在限期内火化遗体的免除遗体接运、遗体存放(3天)、遗体火化、骨灰寄存(3年内)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国家公职人员除外。

2.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家庭成员及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死亡后,在限期内火化遗体的免除遗体接运、遗体下车、遗体消毒、遗体存放(3天)、遗体火化、骨灰暂存(3年内)六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3.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在公墓山下葬草坪葬的,基础费用减免至1680元,管理费168(二十年)。有社区开具的贫困证明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家庭及优抚军人证明的,在馆内惠民厅治丧的,租厅费用减免至800元每天。

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城市“三无”人员遗体、无籍贯流浪乞讨人员遗体、自然灾害死亡人员遗体、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遗体火化时基本殡葬服务、骨灰存放费用全部免除。

5.丧属自愿选择其他服务的,增加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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