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并且不容他人侵犯。而如果无视法律的警告,侵犯他人生命安全的法律也会给予最为严重的处罚,而对于剥夺他人生命的,最高可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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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龙于2018年1月21日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九天夜舞歌厅内,因琐事招致李某1等人对其的不满而引发双方口角,后在李某1等人对其殴打时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扎刺李某1的躯干部及肢体,造成李某1左侧股动、静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春龙于2018年1月21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自动投案。
张春龙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张春龙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春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张春龙与被害人李某1等人在争执过程中,互相言语挑衅,争强斗胜,双方均具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意图,且有具体行为,属互殴,双方对矛盾的激化均负有责任。
黄伊伊律师补充: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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