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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制度
2024-11-10 15:44
         一、调查目的

  

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制度

为准确统计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实际规模,从贸易伙伴、商品、国内地区等多角度监测分析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业态发展情况,提高海关统计的决策辅助能力,满足社会各界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统计数据的需求,实施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值、出口值及贸易伙伴国别(地区)、商品类别、出口货源地、进口目的地等。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调查对象为主要境内电商平台企业、电商服务企业和电商卖家企业。

纳入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统计的商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跨境交易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与境外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交易。

在线订单  订单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包括自建/自营平台如独立站、第三方平台、综合性平台等)达成并完成交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支持开放注册用户,可浏览展示商品,并下单购买。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订购的货物不属于在线订单范围。

跨境物流  指交易商品实际发生跨境运输。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重点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调查由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各直属海关及隶属海关负责采集调查问卷数据。

 

六、数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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