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项权其实在社会生活中用到的并不是很多,就我而言还是感觉比较陌生的,可能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很多类似的问题。但是我们并不会去运用、去解决。这是一项属于人民群众的权利。但是既然是一项权利那就肯定是对我们老百姓来说肯定是是一个有好处的权利。那么他项权利包括哪些?怎么合理运用?
他项权利包括哪些:
1、首先他项权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其全称是他项权利,是指在土地、房屋、森林(林木)、交通运输工具等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依照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设定,并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的权利。
目前我国的他项权利登记制度还不完善,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是土地和房屋的他项权利。
所谓房屋的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下面我们就来一一介绍这几项权利的具体内容。
一、租赁权
顾名思义,租赁权就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可从承租人那里获得租金。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二、典当权
房地产典当是房地产权利特有的一种流通方式,它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以一定典价将权利过渡给他人承典人的行为。 房地产设典的权利为房屋所有权。
设典时,承典人可以占有、使用房屋;也可以行为上不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有权将出典的房屋出租或将房屋典权转让。设典时,一般应明确典期,出典人应在典期届满时交还典价和相应利息从约定而赎回出典的房屋,也可以双方约定,由承典人补足典房的差额而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三、房地产权初始登记
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指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登记。
四、房地产赠与
房地产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租赁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哪个权力更优先?抵押权和租赁权在性质上是相容的,抵押权所追求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并且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租赁权是追求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同时又移转占有。两种权利之间的关系,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抵押权的设立先于租赁权。我国《担保法解释》第66条如此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其次,租赁权的设立先于抵押权。当租赁合同先成立时,其后出租人又以该出租物设定抵押时,该租赁关系继续有效。这样,在该房产买卖时,买受人b公司所取得的标的物所有权是不得对抗租赁权的。从本质上讲,该抵押权并无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这样以前已存在的租赁权也可以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而继续有效存在。对此,我国《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担保法解释》第65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结论:这一道题考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登记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甲卖房,通知了乙,乙在三个月内没有表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注意三个月的期限。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唯一原因,甲先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有效要件,因此都是有效,而且必须注意,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应该将二者区分开来。因此,丁与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且进行了过户登记,因此,取得所有权。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没有过户登记,因此,没有取得所有权,甲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再交付房屋,属于履行不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丙的损失。
他项权利包括哪些?怎么合理运用?在文章中也是给咱做了很详细的介绍。在遇到相同情况下的时候,我们就要知道我们的权利是包括哪些,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应该怎么去解决,在遇到矛盾的的时候要清晰的知道自己应该运用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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