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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08        浏览次数:7        返回列表

2020年6月28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浙江省自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10多年来,形成了省级集中招标挂网、医院自主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模式。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药品的特殊性,存在招标挂网程序复杂、市场化竞价机制缺失、无退出机制、医保药品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不全、定点民营医院和零售药店销售的非平台挂网医保药品无支付标准等弊端,需改革原来的招采模式,完善平台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医保药品支付政策,提高医保基金绩效。

二、制定依据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

3.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67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

三、实施对象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四、实施时间

《改革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五、改革内容

(一)完善平台准入机制。属于药品集中采购范围且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含现有省增补目录)通用名剂型下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通用名下无在线交易的药品、1类新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及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部分参比制剂或原研药,可按以下定价原则申请挂网:已在10个及以上省份挂网的,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不足10个的,在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的前提下,经与我省包括至少10家三级医院谈判后,不高于谈判的最低价;参加过我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和2018年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产品,不得高于其当时参考价。

与已在线交易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不包括低价药品、供应紧张药品、原廉价药品、普通大输液、带量采购涉及通用名的药品),可按以下定价原则申请挂网:不高于同剂型产品最低价的70%和原研药品的49%的低值,且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其中,与在线交易产品已共同被认定为原研药品的,不高于已在线交易原研药品的70%。按这一规则有新产品挂网后再挂网的产品,不高于同剂型产品最低价。不同规格按差比价原则取低值。

(二)建立产品退出机制。对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供应并1年以上无交易、有其他药品可替代的产品,经企业申请,省药械采购中心评估审核,不影响临床用药的,予以退出。退出后两年内,不接受该产品再次挂网。

对平台内在线交易产品,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通过开展带量采购、实行小单元同品规竞价、制定同通用名单一医保支付标准等多种方式予以退出。

(三)探索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制度。对于临床需要而平台内无在线交易产品或无法按平台内既定价格采购的,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上年度药品结算金额1%限额内,与企业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自行采购。

省药械采购中心定期公示自行采购产品情况,重点监测单价高、采购金额大以及医疗机构采购较多的产品。对提出自行采购需求但未采购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

(四)拓展平台服务交易主体功能。推进平台服务扩容,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进入平台采购,提升平台服务交易主体功能。优化完善“基础库系统、招标系统、交易系统、结算系统、监测系统”等功能,更好满足方便快捷的网上交易和监测预警需要。按“智慧医保”信息安全策略,提升平台信息安全度,保障交易数据安全。

(五)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度体系。所有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自行采购产品),均纳入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参照相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定期与动态相结合的方式调整。

六、新旧政策差异及改革亮点

(一)实现医保药品通用名全覆盖,提升平台价格发现功能。目前平台可交易药品虽能满足临床需要,但还有部分医保药品通用名缺失,通过进一步将医保药品目录通用名缺失的品种纳入在线交易,实现在平台医保药品通用名的全覆盖,并发现医保药品的采购价格,为医保药品制定支付标准提供基础。

(二)引入动态竞争机制,实现在线交易药品竞争性更新。前一轮中标结果执行已近五年,按当前采购模式,只有通过备案采购这一途径增补少量产品,进得少、出不了。通过建立竞争性机制实施动态调整,有进有出,既满足企业的诉求,提高在线交易产品的有效性,也为降低虚高药品价格提供降价机制。

(三)从机制上解决部分特殊药品的临床供应问题,缓解供需矛盾。药品价格放开后,药品交易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有些临床必需的药品会不断出现供需矛盾。通过允许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一定金额比例的平台内无在线交易产品或无法按平台内既定价格采购的产品,可满足医疗机构部分特殊药品的临床需求。

(四)实现平台扩容,拓展平台服务功能。目前,平台主要是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在全民医保和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的定位下,需为所有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服务。通过推进平台硬件和软件扩容,优化完善功能,允许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进入平台采购,为所有交易主体提供采购服务。

(五)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政策,提高医保基金的绩效。通过改革,我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药品范围和定点医药机构上将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医保支付药品实现在线交易、实时监控,堵塞了非招标药品价格畸高的漏洞,从而提高医保基金的绩效。

(六)加快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降低廉政风险。通过完善平台准入机制,建立市场化竞争性的退出机制,设立一定量的自行采购制度,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度体系,大大减少人为因素,从源头上进一步切断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的链条,降低“带金销售”带来的风险。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平稳实施。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改革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加强跟踪评估,及时跟踪评判改革推进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处置,适时完善。四是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公开、“黑名单”披露和失信惩戒机制。五是加强政策联动,协同推进DRGs点数付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等配套改革。

八、关键词解释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系指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8月19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中印发的目录。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系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8年9月3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8〕31号)中印发的目录。

(三)在线交易药品系指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交易的中标和挂网药品。

九、注意事项

《改革方案》印发后,省药械采购中心启动相关准备工作,受理相关企业的申请,有关具体细则在省药械采购平台(http://www.zjyxcg.cn/)适时发布。  

链接: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的通知